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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芭蕉林内七次贩毒 男子遭“老客户”举报落网
作者:罗伟 梁高华  发布时间:2023-05-31 09:48:35 打印 字号: | |

吸毒男子黄某为了以贩养吸,前后七次在芭蕉林内贩卖毒品,最终却遭到“老客户”的举报而落网。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2年6月30日,吸毒人员蒙某到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举报称,其吸食的毒品是在梧州市苍梧县三桥桥头向一名叫“老鸭”的男子购买,随后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藤县塘步镇孔良街附近加油站厕所门口将前来与蒙某交易毒品的黄某现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吸毒人员蒙某、陈某、冯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并与被告人黄某达成毒品交易协议。被告人黄某在梧州市长洲区十二中公交站附近的芭蕉林进行共7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7次,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

为了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打击刑事犯罪,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切勿轻易尝试毒品,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