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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 男子入室盗窃1700元“二进宫”
作者:梁高华 陈金刚  发布时间:2023-05-26 08:24:1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而藤县一男子却再次打起了歪主意,光天化日之下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最终再次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上述盗窃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李某万及其同伙李某亿(另案处理)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1700元。

2022年10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万伙同李某亿来到被害人吴家中,由李某亿负责看风,李某万进入该处房屋内盗窃了人民币17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万曾因犯盗窃罪2022年3月30日被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李某万及其同伙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出门在外无人在家时,要确保锁好门窗,防止小偷溜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装监控系统,一旦发生入室盗窃等事件,可及时发现、报警处理并固定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