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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这名当事人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
作者:黎雄健  发布时间:2023-02-19 14:21:50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您好!我收到判决书了,我接受判决结果,钱交到法院行不行?”2月16日下午,一名当事人主动来到藤县人民法院金鸡法庭,要求履行判决书中的赔偿义务。

李某与莫某是同村邻居,2022年10月下旬,李某淋菜经过莫某家门口路段时,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争吵中莫某持一根竹棍殴打李某颈部、头部等部位。李某儿子向派出所报警并于当日带李某前往藤县中医院就医,并验伤,共花费人民币468.4元。2022年12月15日,藤县公安局金鸡派出所对莫某因邻里矛盾纠纷殴打李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莫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李某要求莫某赔偿其就医所产生的费用,但因双方矛盾较大,互不相让,藤县公安局金鸡派出所未调解成功。李某便将莫某起诉至金鸡法庭,要求莫某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金鸡法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随即向莫某、李某及其双方家人了解情况,并向莫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清单、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传票等材料。庭审中,莫某表示李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不同意承担赔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同时,法庭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行政处罚卷宗,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莫某对李某进行殴打是事实,有当地派出所查明,莫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庭认为,莫某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CT检查费共计468.40元。)理应由莫某承担,故李某要求莫某赔偿医疗费468.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月15日莫某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表示服从法官的判决,并于16日主动到金鸡法庭当场履行判决书中的支付义务,法庭干警当即联系李某到法庭接收莫某的赔偿款,双方核对金额后交付了收条和现金。至此,一起因矛盾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完毕,从立案到执行仅用时一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藤县人民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来源:金鸡法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