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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获罚”,“醉”中获刑
作者:梁高华 陈金刚  发布时间:2023-02-08 09:59:34 打印 字号: | |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平安出行,但是总有人以身试法、存在侥幸心理,结果害人害己。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梁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2115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藤县藤州大道沿地王国际往河东广场方向行驶,行至藤州大道钱柜KTV对出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l9mg/100ml。经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1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具有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案例中梁某某第一次酒后驾车已经被行政处罚,但仍不知悔改,藐视法律,第二次醉驾终获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绷紧法律之弦,摒弃侥幸心理;用行动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