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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转卖鸟类野生动物获刑!(附道歉信)
作者:王 强 苏 刚  发布时间:2022-09-14 17:41:33 打印 字号: | |

2018年起,被告人龙启光违反国家规定,在藤县向吴某等17名村民以及鸟贩朱某(均另案处理)收购非法猎捕得来的画眉等鸟类野生动物,后将收购来的画眉等鸟类野生动物通过客运班车托运至南宁市、云南省文山州等地出售(收购者均另案处理),并从中获利,其中2020年2月6日至案发,龙启光收到他人转来的鸟类野生动物交易款合计人民币超过68万元。2020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对龙启光位于藤县藤州镇大冲肚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其收购的鸟类野生动物3只。经鉴定,该3只鸟类野生动物为鹟科画眉。另查明,龙启光出售野生动物获利人民币三万元。

同时,藤县人民检察院对龙启光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院认为,被告人龙启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交纳部分公益诉讼赔偿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被告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赔偿损失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也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龙启光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一元,上缴国库。此外,龙启光还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本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道歉信

本人龙启光,广西梧州市人,因收购、非法捕猎得来画眉等鸟类,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刑罚和罚金等。现向公众赔礼道歉,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道歉人:龙启光

                                   2022年7月26日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非法捕猎、买卖不可取,莫为些许小利违法犯罪。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