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天降“大礼”,执行干警返程途中偶遇涉案车辆
作者:周其昌 苏刚  发布时间:2022-05-05 10:39:39 打印 字号: | |

只因返程途中多看了一眼,眼尖的执行法官就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并当场笑纳“大礼”,成功实施扣押。

原来,黄某某于2017年时在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用该车辆作抵押担保。但黄某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被起诉至法院。判决作出后,黄某某仍未履行,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除用于抵押的小轿车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该车辆不知所踪,被执行人也联系不上,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于2021年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实施扣押程序

近日,藤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另一起案件回程途中,经过平南县丹竹镇某街道附近时,法官发现路边停车场内一辆车的车牌十分熟悉。顾不得执行前一案件的劳累,执行干警立即上前,经过核实,该车牌确为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通过车上预留的电话,法官联系人上了车辆使用人,但其称自己并不是黄某某,并挂断了法官的电话。

法官在向车辆使用人释法说理

难道是套牌车?还是被执行人把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了?通过手机智慧执行系统客户端再次核实车辆信息,执行法官确认该车辆确实是在案待扣押车辆,遂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车辆使用人。

在法官耐心说法明理、强硬表明拒不配合执行公务的后果后,对方转变态度,同意来到现场接受调查。车辆使用人自称姓戴,是该镇的居民,为了方便做蔬菜生意,于2019年通过朋友介绍从黄某处以3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辆,但没有过户。开始时,戴某对自己花了钱买的车要被法院扣押表示十分不解,也不愿配合。执行法官于是耐心进行释法说理,最后戴某表示愿意交出钥匙。很快,戴某清理完车内私人物品,并积极配合进行笔录工作。由于在街边没有桌子,执行干警干脆就蹲着在地上询问、记录,最终成功将车辆扣押。

法官在做笔录

没有天生的“火眼金睛”,一些的熟悉只是因为执行干警已将信息印在脑海。执行之路虽然艰辛,但面对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然出现在眼前,执行干警仍是闻声而动、精神百倍。今后,藤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守护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在本案中,戴某购买了黄某某用于抵押的小轿车,但该车辆此前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银行享有对该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戴某应予配合进行扣押。对于购买车辆的花费,戴某可向黄某某追偿,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法官在此提醒,购买二手车时务必认真核验车主身份和车辆来源,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