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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三小伙转卖银行卡获刑
作者:魏朝菊 苏刚  发布时间:2021-03-17 16:55:19 打印 字号: | |

转卖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被他人用来转存犯罪款项,自己要不要承认责任?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藤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案件,三名二十多岁的小伙迎来牢狱之灾。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阿华(2000年生)、阿勇(1997年生)、阿昌(2001年生)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身份证开设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SIM卡等转卖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款项,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

阿华提供了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8000元;

阿勇提供了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7200元;

阿昌提供了3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获利4500元。

直至案发,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用来收取诈骗款项超过4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华阿勇阿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阿勇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华阿昌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阿华、阿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阿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对转卖银行卡获利的钱款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