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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 男子坐班车运毒“四进宫”
作者:温云兰 苏刚  发布时间:2020-04-03 09:46:12 打印 字号: | |

男子钟某弟曾因三次犯盗窃罪三次被法院判刑,出狱后其不思悔改,打起了运输毒品的主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男子钟某弟从梧州市市区搭乘客运班车去到藤县太平镇,在一村庄内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4包毒品。购买后,钟某弟搭乘太平镇至梧州市市区的客运班车,将毒品运往梧州市市区。当钟某弟搭乘的客运班车行至太平镇泰州南路陈滩水电站路口时即被民警拦截。民警将钟某弟抓获,并在钟某弟上衣内袋中查获3包(共净重15.09克)冰毒疑似物和1包(净重9.81克)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上述3包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1包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法院另查明,钟某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1月、2014年3月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24.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弟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且应在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钟某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钟某弟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