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太平镇一五保户去世,其银行存款尚有3万余元未领取。该笔遗产应当归谁所有呢?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纠纷。
原告藤县太平镇某村小组诉称,吴某生前是该村小组村民,出生于1948年,2017年10月死亡。吴某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吴某生前未婚,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先于其死亡,吴某生前是农村五保户。吴某生前没有与他人形成收养或扶养关系,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吴某死后遗留有储存在某银行太平支行(以下简称太平支行)的存款共30372.98元。吴某死亡后,太平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作出证明,承诺民政部门对吴某遗产不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的遗产应当归村集体所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平支行支付吴某的遗产30372.98元给原告。
被告太平支行辩称,其无法判断原告享有吴某存款的合法继承权,同时原告要求将吴某存款存入吴某生账户不合法也不合理,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吴某储存在被告太平支行,账号为20-3231004*****165和20-3231004*****316的存款属吴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是原告村民,其生前并未结婚,无生育和收养子女,亦无兄弟姐妹,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吴某是农村五保户。吴某生前没有与他人形成收养或扶养关系,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吴某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因此,应认定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故吴某的遗产应归原告所有。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吴某遗留的储存在被告太平支行,账号为20-3231004*****165和20-3231004*****316的存款及法定利息,认定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原告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