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无事生非,强占他人荔枝园,形成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恐吓他人,8月21日,藤县法院对梧州市首例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启光、陈汉光、陈坤基等9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陆某锋的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成的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无事生非找岔子
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江口荔枝种植已有三百多年历史,在清朝道光年间曾作为贡品。江口荔品质上等,被列为广西名优稀有品种,是藤县首个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
2000年,陈某成向藤县木材公司承租位于太平镇新雅村江口组的木材站,经营管理木材站内的荔枝树,并将站内的办公楼转租给陆某锋经营家私厂,收取租金。
随着荔枝价格的不断上涨,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管理荔枝园的陈某成暗暗高兴,以为终于可以大赚一笔了。殊不知,一个残酷的现实把他的美梦打得支离破碎。
根据江口组的宗族习俗,江口组村民在每年农历二月社活动当天,通过抽签选出“社头”一名,负责统领当年江口组内宗族事务和公共事务。2014年,陈启光成为江口组的“社头”后,看到陈某成经营管理的荔枝园收益可观,便散布谣言,称藤县木材公司已解散木材站,土地应收归江口组集体所有,并组织村民侵占木材站的场地。
“你敢再经营管理,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陈启光还组织村民以恐吓等手段要求陈某成放弃对木材站的承包经营。陈某成誓死不从,陈启光一计不成,再生一计。
“招标啦,招标啦!中标者可以采摘院内的荔枝,向陆某锋收取租金。”2014年8月份,陈启光组织村民在村中一杂货铺门口处举行木材站土地承包招标会,将竞标所得的承包金和租金用于组内事务开支,该方式得到了村民的默许。
该次招标会,陈汉光和陈坤基以每年25000元的承包金中标,经营管理期限为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
强拿硬要占财物
“快点交租金,不然就立马搬走你的家私厂。”中标后,陈坤基向陆某锋强行索要5000元作为一年的租金,陆某锋为了能继续经营家私厂,将5000元交给了陈坤基。随后,陈坤基便与陈汉光各出资金10000元,凑够25000元交给陈启光。后陈汉光、陈坤基不顾陈某成的反对,对木材站内的荔枝园进行管理。
“喂,110么?太平镇江口村民强摘我荔枝园内的荔枝,并准备外运销售,请出警处理。”2015年7月10日,陈汉光、陈坤基对木材站内的部分荔枝采摘后准备外运销售,陈某成知情后报警处理。后太平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制止了陈汉光、陈坤基将荔枝外运销售的行为。
“警察来了我也不怕。”得到情况后,“社头”陈启光召集江口组村民来到现场聚众造势,数十名江口组的村民闻讯赶来。
“不将木材站的场地交回给江口组管理,你们甭想走!”
藤县木材公司的工作人员韦某等人前来江口组处理上述问题时,陈启光、陈汉光、陈坤基等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滋扰、纠缠韦某等人,要求承诺将木材站的场地交回给江口组管理。公安机关增派警力到场维持秩序后韦某等人才得以离开现场。
当天,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陈汉光、陈坤基在荔枝园内采摘的220市斤荔枝,并发还给陈某成。在民警离开现场后,陈汉光、陈坤基又将当年木材站内的荔枝采摘完。经鉴定,2015年荔枝园的荔枝产值为22382元。
“2014年以来,江口组的‘社头’组织宗族恶势力侵占我经营管理的木材站,砍死荔枝树,强行摘取荔枝外运销售,严重影响了我的经营活动。每次我都报警,但是作用不大,他们仗着人多势众,根本不怕警察。我的荔枝园4.31亩,2015-2017年的荔枝产值共计25万余元。”陈某成苦不堪言。
“如果我不交租金,他们就会阻扰我家私厂的正常经营。我前期投入那么大,搬走的话损失会更大。”被强行索要了2万元租金的陆某德也是有苦说不出。
横行乡里终获刑
2018年7月2日凌晨,藤县公安局出动100多名警力,将陈启光、陈汉光等9人抓捕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启光等9人对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表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启光、陈汉光、陈坤基、等9人无事生非,形成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指出,九被告人无事生非,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分别认定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陈启光、陈祖达实施三次寻衅滋事行为,陈晓波、陈桂林、陈献松实施二起寻衅滋事行为,陈汉光、陈坤基、陈雄彬、陈华基实施一起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
法院认为,九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九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关于九被告人提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的问题,法院指出,经查,江口组内形成了以每年产生的“社头”为组织者,为侵占木材站利益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宗族恶势力。九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恶势力”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构成了恶势力犯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