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健身房暗藏色情服务 90后女大学毕业生负责揽客
作者:张焕杰 祝裕旺  发布时间:2019-06-28 16:05:43 打印 字号: | |
  酒店的健身房暗藏色情服务,大学文化的“90后”女子刘某明知该上述情况仍然到该健身房工作,并负责招揽嫖客、收取嫖资、记账等工作。近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该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女子刘某与另外两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2018年2月月底开始,被告人潘某(女)在藤县某酒店的健身房以组织、招募、指挥、调度、容留等方式组织张某珍、刘某萍等8名妇女在该酒店卖淫,并管理该健身房的日常运作。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出生,大学文化)、莫某武在明知该健身房专门从事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先后于2018年3月6日、3月中旬到该健身房工作。潘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人员调度、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分发工资等工作,统筹卖淫窝点的日常运作。刘某主要负责招揽嫖客、收取嫖资、记账、开房供卖淫女卖淫等工作。莫某武主要负责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等工作。潘某、刘某、莫某武每招揽一个嫖客可提成50元,刘某、莫某武将收取的嫖资交给潘某统一管理,潘某支付刘某、莫某武的提成、员工的工资、卖淫女的小费。2018年4月2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该健身房抓获了潘某、刘某、莫某武以及从事卖淫活动的多个妇女。从该窝点营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潘某从中获利5000元、刘某获利3000元、莫某武获利2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通过招募、雇佣、容留等方式,组织、指挥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莫某武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刘某、莫某武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潘某应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对刘某、莫某武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莫某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10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