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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8旬老翁状告养女求“常回家看看”获支持
作者:李静 祝裕旺  发布时间:2019-06-18 09:13:48 打印 字号: | |

藤县年已8旬的欧大爷在20年前抱养了一女婴欧某清,欧大爷含辛茹苦将欧某清抚养长大,然而欧某清外出务工后既不向欧大爷支付赡养费,也极少回家探望欧大爷。无奈之下,欧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欧某清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赡养纠纷。

欧大爷诉称,其与欧某清是养父女关系,1998年8月份,欧大爷抱养欧某清,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并送其读书。欧某清初中辍学后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欧某清务工后,对欧大爷在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没有尽女儿义务,没有支付过赡养费,也没有经常回家看望或问候欧大爷。欧大爷是听力二级残疾人,又是低保户。无奈之下,20194,欧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欧某清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经常回家看望、问候欧大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是养父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被告出生三个月原告就抱养,的确含辛茹苦养育被告十多年,被告应知道感恩,且现原告是二级听力残疾,生活较困难,被告应常回家探望原告,让家庭充满欢声笑语,让他留下难忘的美好时光,让他开心,并用实际行动回报他、感恩他。原告现因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于法、于情、于理是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应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欧金清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给欧大爷,并应常回家看望、问候欧大爷

    亲情弥足珍贵,欧大爷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养女常回家看看,实为无奈之举。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作为子女,除了物质上的支持,与老人多沟通与交流,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既是德道上的义务,也是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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