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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运输冰毒365克 “亡命鸳鸯”双双领刑15年
作者:张焕杰 祝裕旺  发布时间:2019-06-13 10:39:0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吉首市的一对情侣千里迢迢,租车前往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冰毒,企图运回吉首市,在途中被当场抓获。近日,这对“亡命鸳鸯”因运输毒品双双领刑入狱。

被告人高某容、孙某利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10日10时许,两人承租他人的小车从湖南省吉首市出发前往广西藤县太平镇,并于当天晚上19时30分许到达太平镇太平街。高某容手提一只袋子下车联系“二哥”拿毒品,拿到毒品后打电话叫孙某利进入巷子里拿该袋子回到车上,之后高某容和孙某利一起搭乘承租的小车企图将毒品运回吉首市,在途径藤县和平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高某容右小腿处查获粘贴在该处的1包净重99.69克、含量为0.3%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小车第二排脚踏处搜出三只袋子,并将该三只袋子放进后尾箱,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小车封存。民警观看搜查现场视频时发现在小车第二排脚踏处搜查出的三只袋子其中一只浅蓝色袋子底部粘贴有白色可疑物品,便于2018年5月4日对涉案小车再次进行搜查,并在该浅蓝色袋子底部查获用透明胶粘贴在该浅蓝色袋子底部的两包净重分别为131.16克、135.10克,含量分别为77.4%、71.7%的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容、孙某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65.95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二被告人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利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在高某容小腿处搜查的毒品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对于该毒品含量低的问题,该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决被告人高某容、孙某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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