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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贩卖新型毒品“花籽”获刑8个月
作者:张焕杰 祝裕旺  发布时间:2019-04-30 09:05:50 打印 字号: | |

藤县一花季少女初中辍学后误入歧途,15岁时染上毒瘾,17岁时因贩卖新型毒品尼美西泮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聂某(2001年11月出生)与李某通过微信约定,以6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2粒俗称“花籽” (音)的新型毒品给李某。当李某通过支付宝向聂某转账 11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后,聂某先将2粒“花籽”拿到藤州镇金桃街某宾馆3038房交给李某的朋友周某军,再与周某军一起去到藤州镇登俊路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将毒品交给李某。随后,李某又将2粒“花籽”贩卖给吴某锋。交易完毕后,藤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将聂某、李某等人抓获,吴某锋将购买的 2粒“花籽”上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上述2粒“花籽”净重0.39克,经鉴定,上述2粒“花籽”均检出硝甲西泮,即尼美西泮。

归案后,被告人聂某供述,其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待业,2016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对于上述毒品的来源,聂某说,案发前几晚她和几个朋友在藤县某酒店的KTV里一起饮酒,其中一个一起饮酒的陌生女子在厕所给了她上述毒品。为了赚钱,聂某就把上述得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

法院查明,被告人聂某在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硝甲西泮0.39克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聂某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幅内量刑。被告人聂某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张焕杰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