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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艾滋病仍卖淫女子因传播性病罪获刑1年
作者:魏朝菊 唐楚茵  发布时间:2018-12-07 10:24:35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被告人谢某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被告人谢某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谢某燕是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2016930日,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出被告人谢某燕的HIV-I抗体呈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于同年1010日将检测结果及艾滋病患者应知的相关事项告知谢某燕。被告人谢某燕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仍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并于201711 15日凌晨在藤县藤州镇某街某宾馆与嫖客梁某昌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燕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当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谢某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谢某燕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燕表示认罪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目前我国所说的性病主要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传染病。只要为了赚取钱财或报复社会,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病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危害他人身体健康,都依法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在卖淫嫖娼过程中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责任编辑:魏朝菊 唐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