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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回访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
作者:周其昌 韦承梭  发布时间:2018-06-15 10:00: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span>江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后,主办法官王莉充分利用案件回访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通过判后释法解开了被告梁某付的心结,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向原告梁某安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91.86元。

201822214时许,原告梁某安与被告梁某付在藤县和平镇某店铺处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抓住原告的衣领将原告拖到该店铺外面的街道,原告拿起凳子砸向被告头部,被告用手扇了原告几个耳光,原告继续反击,于是被告便将原告摔倒在地上,并用膝盖压着原告的身体。在打架过程中,原、被告均不同程度受伤,后村民梁某和向藤县和平派出所报警。原告于当日先后被送到藤县和平镇中心卫生院和藤县人民医院,后在藤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入院诊断为:1.两肺挫伤;2.左侧第四肋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因此用去医疗费9559.67元。2018年2月28日17时16分,原告出院不到一个小时后又因急性阑尾炎再次入院治疗, 2018年3月4日,原告康复出院,用去医疗费5626.42元。

原告出院后,找到被告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5231.09元,但屡次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将被告起诉至藤县法院??/span>江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中梁某安提供了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医药费收据等证明医疗费为15231.09元,护理费1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总计,梁某安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为17274.09元。虽然梁某付提出梁某安第二次住院治疗阑尾炎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但梁某付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梁某安的急性阑尾炎与梁某付致伤梁某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且梁某付亦不对梁某安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关联性申请鉴定,故对梁某付所持异议的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梁某安与被告梁某付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互相打斗,造成梁某安、梁某付均不同程度受伤,梁某安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的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梁某安遭受的经济损失,该院判决梁某安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梁某付承担70%的责任,即梁某付应赔偿梁某安的经济损失为12091.86元。

    该案判决后,主办法官王莉充分利用判后回访释法答疑时机,通过电话联系并到案件当事人梁某安和梁某付的家中做回访释法工作。回访释法中,王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进行答疑释理,通过答疑释理消除梁某安和梁某付心中的疑惑,解开了被告梁某付的心结,最终促使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周其昌 韦承梭